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报废或者应当报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