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在港口水域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或者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航道内倾倒泥土、砂石、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