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进行航行、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