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船员应当经过船员培训机构安全技能培训,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船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签注范围内的船舶。

二类及以上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二类以下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