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从事漂流经营活动,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水域内进行,不得影响航行安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水深、落差、流速等因素,科学合理的划定漂流水域。漂流经营者应当对其漂流经营活动的安全负责。漂流筏具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漂流工应当通过安全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