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事先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其同意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内进出港、装卸作业和运输。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