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从事漂流经营活动,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水域内进行,不得影响航行安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水深、落差、流速等因素,科学合理的划定漂流水域。

漂流经营者应当对其漂流经营活动的安全负责。漂流筏具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漂流工应当通过安全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