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船舶航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二)跨航区、航线运输;(三)在不适航条件下冒险航行或者夜航;(四)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者进行编队、解队作业;(五)非客运船舶载客;(六)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