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经审验的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文明的服务;

(三)按照核准的班次、航线、停靠站点从事客货运输;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使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票据;

(六)为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