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设区的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许可证。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运证件。

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和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经营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和船舶营运的相关文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