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除购置或者光船租赁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办理。对审核批准的,核发或者更换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