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船舶和浮动设施到报废期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办理营运注销手续。

禁止利用报废或者应当报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