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需要办理船舶转籍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到原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并持原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转籍证明文件到新船舶登记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转籍登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