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和船舶技术资料,到船舶登记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灭失、船舶失踪的,应当到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