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和船舶技术资料,到船舶登记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灭失、船舶失踪的,应当到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