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船舶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一)船舶发生影响航行安全的机务、海损事故的;

(二)更改用途或者航区的;

(三)改建船舶的;

(四)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