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船舶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一)船舶发生影响航行安全的机务、海损事故的;(二)更改用途或者航区的;(三)改建船舶的;(四)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