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购置外省建造的船舶在本省登记的,应当持建造地法定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到登记地提交上述资料并存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