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在通航水域发生沉船和影响通航的沉物时,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