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淘金等,应当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不得影响通航以及水上交通安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