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电力工程等永久性建筑或者进行控制、引走水源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影响过船、过木、过鱼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与通航要求相适应的过船、过木、过鱼设施,并且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船舶通过过船设施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缴纳费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