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