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