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机制,保障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经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市、旗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对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经费进行专项审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