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全市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