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将疏干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有效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工业项目具备使用疏干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条件时,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配置;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水质要求的非常规水。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