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辖区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综合整治和安全监管,定期公开饮用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调查与监测,及时掌握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状况信息;加强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控,确保饮水安全。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