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用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