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二节 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第二十六条有效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相邻矿山进行集中连片治理规划。集中连片治理区应当统一治理标准和要求,优化尾坑留置和边坡处置,实现复垦土地科学利用。市、旗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对集中连片治理给予支持,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集中连片治理区内的矿山企业应当统筹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联合治理。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