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二节 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第二十七条有效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建设、生产、运输等应当减少生态破坏,项目竣工应当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要求进行土地复垦。石油、天然气矿山应当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实施安全封堵,并将相关资料报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