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二节 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第二十四条有效采矿权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备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每年年末向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矿区生态修复情况。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