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采矿权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每年年末向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矿区生态修复情况。

Regulatory Decis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