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省建立海陆空一体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医疗急救资源配置、院前医疗急救标准和流程,加强院前医疗急救质量控制,建立陆地、空中、水上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立体化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布局,合理配备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数量和车型,规划建设车辆清洗消毒站点、配备清洗消毒设备。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近海海域和空中急救的特点,根据需要通过购置、签订服务协议、租用等方式合理配备水上急救运载工具、低空飞行器及相应的急救设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