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完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医保、通信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红十字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