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院前医疗急救与非急救医疗转运应当坚持分类服务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点)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