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指挥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将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规定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经依法审批,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和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指挥调度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设置,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指挥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并提供业务指导的机构。
本规定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具有急诊抢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