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复训,普及急救知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备,并做好设备维护和更新。具备医疗急救技能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进行现场应急救护。

鼓励具备医疗急救技能的人员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症患者实施现场应急救护。急救人员到达救护现场后,自愿继续参加救护的救助人,应当服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人员的安排和调度。

现场应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