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招募、组织志愿者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参与现场应急救护等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志愿者组织参与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所需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指挥调度机构可以协调患者现场附近的医疗急救志愿者自愿参与现场应急救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推动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动体外除颤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联通联动,实现公众急救与专业医疗急救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