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政策,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完善包括薪酬待遇、职称晋升、职业培训、岗位竞聘、转岗交流、人身保险等在内的综合保障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推动急救中心(站、点)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急救医师转岗机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