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送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家属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家属书面确认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后予以转送。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

(二)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人员不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患者转运原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