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急危重症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前,急救人员应当将患者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拟转运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接诊准备。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与接诊医师、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疗及用药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及时接收患者,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接收,不得留滞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以及车载设备、设施。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急诊预检分诊分级标准接诊,保障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建立有效衔接机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