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调度指令电话,服从指挥调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出车;及时与急救呼叫人员取得联系,询问患者情况、指导急救;到达急救现场后,应当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并将患者及时转运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急救人员未能与急救呼叫人员取得联系、无法确认患者地址、无法进入患者所在场所或者在发生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暴力行凶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在转运、诊疗过程中,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毁损财物等危险行为的,急救人员应当做好防护工作,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患者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协助运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