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统计调查表应当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