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属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一般不得制发统计调查表,确实需要制发的,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他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不得制发统计调查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