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