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自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