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服务场所、符合法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二)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