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服务场所、符合法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二)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