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十六条有效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定书面抵押合同,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备案的抵押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