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国有建筑物;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列入文物保护的非国有建筑物不得抵押给外国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