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十五条有效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二)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国有建筑物;(四)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列入文物保护的非国有建筑物不得抵押给外国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