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存量房交易应当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网签备案。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的,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