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内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