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排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排水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贯彻海绵城市理念,符合城市防洪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